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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内容
涵盖所有类别、经济活动(即工业和非工业活动)的职业安全及工作健康事宜。新纳入保障 围的人士包括在办公室、商业处所、学校、医院、诊所、实验室及其他工作行业。有关法例要求雇主、处所占用人及雇员履行他们的一般责任,并就意外的预防、防火措施、工作环境、卫生、急救、体力处理操作、以及使用显示屏幕设备等事宜作出规管。

管制内容
适用於所有工业经营,包括工厂、建 地盘、食肆、货物及货柜搬运经营、维持工场和其他工业工场。有关法例要求雇主和雇员须履行他们的一般责任,并须要雇主向劳工处呈报有关工场或建 工程的资料,法例亦就各类工业的危险工作情况、工业装置和机器,以及工序和物质订明详细的安全健康标准。

管制内容
适用於有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包括热油式加热器、蒸汽容器、蒸汽甑、空气容器、以及货车或拖车上加压水泥槽的行业。有关法例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等器具的安全标准及操作加以规管,法例亦规定这类器具必须向劳工处登记,并须经委任的检验师作初步及定期检验。

管制内容
适用於有使用危险物品的行业,条例界定了约四百五十种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有毒、腐蚀性、可自燃及易燃等物品。有关法例划分危险品的种类,与及对危险品的制造、使用、贮存和运输作出管制。

管制内容
旨在设立法团,名为职业安全健康局,以为香港促进更安全更健康的工作环境;规定雇主支付徵款;并对其他附带事宜予以规定。

管制内容
适用於某类型的商业处所,例如银行、场外投注、超级市场及商场等行业,与及适用於某些在1973年3月23日或之前已建成的建 物是为作办公室、业务、贸易或任何娱乐用途而建造。有关法例就提供或改善消防装置及设备,与及就商业处所或商业建 物的规划、设计和建造方面就提供消防安全措施的事宜作出规管。

管制内容
适用於任何建 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台的拥有人或承租人。有关法例对建 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的设计、建造、安装、保养、测试、检验和使用方面作出规管。

管制内容
适用於气体供应商、承办商和使用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装置以助生产的行业,例如酒楼、食油生产业等。有关法例规管气体装置的审批,与及监察有关进口、制造、储存、运输、供应和使用气体燃料的安全规定。

管制内容
适用於电业工程人员、承办商和固定电力装置拥有人。有关法例对某些固定电力装置的检查测试作出规管,并规定所有电业工程人员和承办商须向机电工程署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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