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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所有類別、經濟活動(即工業和非工業活動)的職業安全及工作健康事宜。新納入保障範圍的人士包括在辦公室、商業處所、學校、醫院、診所、實驗室及其他工作行業。有關法例要求僱主、處所佔用人及僱員履行他們的一般責任,並就意外的預防、防火措施、工作環境、衛生、急救、體力處理操作、以及使用顯示屏幕設備等事宜作出規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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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所有工業經營,包括工廠、建築地盤、食肆、貨物及貨櫃搬運經營、維持工場和其他工業工場。有關法例要求僱主和僱員須履行他們的一般責任,並須要僱主向勞工處呈報有關工場或建築工程的資料,法例亦就各類工業的危險工作情況、工業裝置和機器,以及工序和物質訂明詳細的安全健康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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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有使用鍋爐及壓力容器,包括熱油式加熱器、蒸汽容器、蒸汽甑、空氣容器、以及貨車或拖車上加壓水泥槽的行業。有關法例對鍋爐及壓力容器等器具的安全標準及操作加以規管,法例亦規定這類器具必須向勞工處登記,並須經委任的檢驗師作初步及定期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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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有使用危險物品的行業,條例界定了約四百五十種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有毒、腐蝕性、可自燃及易燃等物品。有關法例劃分危險品的種類,與及對危險品的製造、使用、貯存和運輸作出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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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設立法團,名為職業安全健康局,以為香港促進更安全更健康的工作環境;規定僱主支付徵款;並對其他附帶事宜予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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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某類型的商業處所,例如銀行、場外投注、超級市場及商場等行業,與及適用於某些在1973年3月23日或之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是為作辦公室、業務、貿易或任何娛樂用途而建造。有關法例就提供或改善消防裝置及設備,與及就商業處所或商業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就提供消防安全措施的事宜作出規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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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任何建築工地升降機或塔式工作台的擁有人或承租人。有關法例對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的設計、建造、安裝、保養、測試、檢驗和使用方面作出規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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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氣體供應商、承辦商和使用石油氣、天然氣或煤氣等氣體裝置以助生產的行業,例如酒樓、食油生產業等。有關法例規管氣體裝置的審批,與及監察有關進口、製造、儲存、運輸、供應和使用氣體燃料的安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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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電業工程人員、承辦商和固定電力裝置擁有人。有關法例對某些固定電力裝置的檢查測試作出規管,並規定所有電業工程人員和承辦商須向機電工程署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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