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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內容
本條例旨在對於前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的僱員在香港所訂立的僱傭合約作出管制,而上述僱員是主要執行體力勞動工作者和某些其他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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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作出規定,以保障僱員和其他人享有工傷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保障僱主使他們在就這些補償及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投保後不因承保人不按保險單賠款而受影響、為該等目的設立一個管理局和一項基金,並對附帶或有關連的事宜作出規定。

管制內容
本條例設立一個名為“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的法團,規定受保人繳付徵款,並對該項由承保人轉交的徵款的收集和分配及附帶事宜作出規定。

管制內容
本條例旨在就支付補償予受僱工作期間受傷的僱員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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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訂條文,設立一委員會,以管理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並規定僱員在其僱主處於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可獲該基金撥款項;並就相關或附帶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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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例就提供或改善消防裝置及設備,與及就商業處所或商業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就提供消防安全措施的事宜作出規管。

管制內容
本條例旨在就僱員工資的保障訂定條文,對僱傭及職業介紹所的一般情況作出規管。職業介紹所規例、僱用兒童規例及僱用青年(工業)規例亦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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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設立具有限司法管轄權以仲裁小額僱傭申索的仲裁處,名為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並就其司法管轄權、程序、常規及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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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對曾在工作環境中暴露於噪音並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聰的人給予補償,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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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肺塵埃沉著病引致的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向有關人士或其家庭成員作出補償以及就相關的目的而制定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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